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明某,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以承接内外墙粉刷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罗XX的信任。假借与被害人罗XX在华通世纪城小区X区承接内墙粉刷,商铺后期全活签订劳务合同之名,骗取被害人罗建永人民币5000元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将赃款5000元退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罗XX的陈述;证人张某、赵XX的证言;情况说明;承包合同、领到条;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某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将赃款全部退出,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佳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静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