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黄某、吴某要求宣告黄某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宇,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申请人黄某、吴某与黄某宇系父母子女关系。1997年11月3日,黄某宇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1年2月22日,申请人黄某、吴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某宇死亡。
经审查,申请人黄某、吴某与黄某宇系父母子女关系。1997年11月3日,黄某宇离家出走,至今已十四年,杳无音讯。2011年2月16日,重庆市X镇人民政府、(略)民委员会以及重庆市X区公安局高粱派出所共同出具书面证明,证明黄某宇下落不明已满十四年。据此,可以视为黄某宇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某宇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春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