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1986年1月21日,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
被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毛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被告毛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诉讼的情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