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合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1992年7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4月2日,我与被告在原合川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31日生育一子张,现在成都市X区读初中二年级。我与被告结婚,由于被告脾气不好,思想无法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被告不务正业,成天游手好闲,打牌赌博,经亲朋好友劝解无果。2011年6月20日,被告未经我和家人知道,私自将登记在我的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拿起在成都浩瑞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借高利贷,还带去一女孩假冒我的名字办理手续时,被公司发现而贷款未果,才免遭财产损失。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平均承担,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和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但我只是打点小牌娱乐,不是赌博。我拿房产证去贷款做生意,且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4月2日,原、被告自愿在原合川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6月20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在成都浩瑞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并带去一女孩假冒原告的名字办理手续时,被公司发现而贷款未果。2011年12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1月4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胡某、被告张某乙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成都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房产证暂收凭证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评判标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乙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虽然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私自将房产证拿去贷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情谊,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和理解,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培荣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贺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