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催初字第X号
申请人青岛*******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
负责人王**,经理。
申请人青岛*******分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略),出票日期:2011年7月22日,票面金额:一百万元,出票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岛*******分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青岛*******分公司因找回遗失票据,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分公司撤回公示催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雅辉
审判员黄新颖
人民陪审员韩湘琴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