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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催初字第X号

申请人青岛*******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

负责人王**,经理。

申请人青岛*******分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略),出票日期:2011年7月22日,票面金额:一百万元,出票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岛*******分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青岛*******分公司因找回遗失票据,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分公司撤回公示催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雅辉

审判员黄新颖

人民陪审员韩湘琴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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