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月11日和2012年2月7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8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乙醉酒后驾驶闽x号中型厢式货车行经306省道36KM+600M路段,追尾碰撞前方由陈某驾驶闽x号警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被告人郑某乙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17mg/x,属醉酒后驾车。经(略)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郑某乙向(略)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评估鉴定,x号警号轻型普通货车车损为人民币x元,被告人郑某乙已予赔偿。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乙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略)X村民委员会愿意对被告人郑某乙承担监管、帮教责任;(略)司法局赖店司法所、(略)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郑某乙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郑某乙投案的证明,证人郑某丙、郑某丁、张某戊、陈某证言,被告人郑某乙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谅解、维修协议书,收条,驾驶证,行驶证,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乙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属于自首;被告人郑某乙能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有关部门亦愿意对被告人郑某乙承担监管、帮教责任,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良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