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中午一人在家喝酒后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到汝南县西关,行至汝南县委家属院门口时摔倒路边,路人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驻马店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认定:胡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98.01ml/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a某的证言,驻马店公安局公(驻)鉴(乙)字[2011]X号血醇检验鉴定书、告知笔录、宣布报告,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摩托车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光盘,汝南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汝南县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林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