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7。
被告初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7。
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初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初某于1996年7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初某某,现年十四周岁。原、被告婚初某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初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初某某由被告初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义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