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月亭,漯河市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敦化市大源油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大源油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郑月亭,被上诉人敦化市大源油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