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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许新梅土地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许新梅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土[2010]X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驻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对郭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郭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以《驻马店市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驻政土[2010]X号)将本案争议的土地确权给第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的情形。上诉人对《驻马店市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凌杰

代理审判员侯树斌

代理审判员边晓明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齐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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