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6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到郑州市X区世贸商城五街x号店铺,趁被害人付某之机,将付某放在该店铺门口一黑色小推车上的三包使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货物盗走。经查,该包货物内装有雅妮009#女士风衣50件,每件115元,伊人印象1105#女士风衣35件,每件110元,价值共计96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被盗赃物照片三张、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情况说明及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年龄证明、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监狱释放证明、雅妮集团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出具的009#女式风衣进货清单、伊人印象1105#女式风衣单价清单、富行服饰出具的销售清单、证人杨某证言、被害人付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天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王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