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山东省X县人,无职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街X号楼X单元X室。
被告吕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街X栋X-2。
案由:抚养纠纷
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张XX(X年X月X日生)、长子张XX(X年X月X日生)。后于2009年4月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但未就婚生子张XX的抚养问题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婚生子张国凡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XX与被告吕X之婚生子张XX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起由原告张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姣
人民陪审员王居权
人民陪审员朱姝颖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