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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曾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女张XX由原告曾X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张XX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并承担婚生女张XX的所有教育费、医疗费,被告享有探视权;

三、共同财产:位于XX市X区XX路XX栋X号房屋一套和XX市X区XX路XX栋X室房屋一套归被告张XX所有;位于XX市X区XX路XX号XX广场X室房屋一套和XX市X区XX路XX号XX楼X号归原告曾XX所有,上述房产的过户费用均由被告张XX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原告曾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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