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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张XX、侯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路XX号。

负责人戴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甘肃省通渭县人,无业,住(略)。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四川省营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XX县X组。

被告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四川省营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营山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张XX、侯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3元,减半收取2331.5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

审判员黄新颖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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