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亿诚兽药有限公司。
负责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河南中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翟某某。
原告河南省亿诚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奥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原武陟县第二原种场)74.56亩,以每亩贰万肆仟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建设四大怀药中兽药及生物制品综合开发项目使用,协议第四条并载明:“2008年2月1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定金壹拾伍万元后,甲方在30日内将地面上的附属物清理结束”,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定金后,被告至今未将在地上附属物(房子等)清理结束,已构成违约。且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到武陟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才知道被告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至今尚未向政府交清出让金,土地部门依照相关政策的规定,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原告方已于2008年2月27日通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河南省亿诚兽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委托相关部门对厂区、厂房建设及厂内布局进行了设计,原告为此已投入了大量的自己。问题发生后,原告多次通过县政府、詹店镇政府等多次协调,至今问题未解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亿诚兽药有限公司的名称虽进行了预先核准,但该公司并未登记成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亿诚兽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敏
陪审员马爱霞
陪审员苗永胜
二00九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