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被告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承诺2011年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讨,被告付某于2012年2月20日前偿还了原告李某借款x元,至今尚欠原告李某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某自愿偿还原告李某借款x元,该款待被告付某于郴州七四二九拆迁工程开工后五个月内偿还完毕。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125元,被告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