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音像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北京市弘利发工贸公司花家地音像部。
负责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北京市弘利发工贸公司花家地音像部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178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刘某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普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