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女,汉族,城镇居民,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被告符XX,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符XX抚恤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谭XX要求撤回对被告符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