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某诉刘某某债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某提起了反诉,经征询原告周某某的意见,其不要求举证期限。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8月底,被告以买秸秆还田机名义向原告借款三万元整,月息为1.5分/元,当年9月19日,被告又以钱不够再次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约定利息为1.5分/元,时间一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2009年原告之子需结婚要装修房,原告再次找被告要帐,被告称钱紧张,但可以找人给原告装修,装修款由被告结算。后经原、被告及装修人孔××商定,装修料、工费总计x元。2009年7月,原告再次找被告要剩下的欠款及利息x元,被告赖帐不还还打了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x元、利息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答辩并反诉称:原告所述不实,我只是借其x元,另x元是办事款。x元借款已由我找人替她装修房屋第一层的料款及工钱作抵了,我已经付给了装修人孔德利x元左右。另原告要求追加房屋第二层的装修,我为此为装修人孔德利打有7000元的欠条,故要求周某某支付我装修工料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刘某某书写的证明2份,证明刘某某欠其x元。2、孔××证明1份,证明刘某某付了装修款x元。3、孔××2009年4月8日出具的证明条1份,证明另外的活都是原告与孔德利直接结算;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刘某某欠条1张。2、调查孔××笔录1份。以上证明刘某某还欠孔××7000元装修款;本院以职权询问证人孔××笔录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中x元系借款无异议,对x元的称是办事用,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x元不是借款而是用于办其它事,故应予认定;对第2份证据被告没有否认,只是称不是装修款的全部,也应认定;第3份证据被告有异议,称证人未到庭,且与本案无关,异议成立,应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有异议,因这两份证据及被告就证据所做陈述与本院调取的笔录不一致,故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综合庭审原、被告诉辩,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8月29日,被告刘某某借原告周某某现金x元,并为其以证明形式出具借据一张,其上载明:证明今收到现金三万元整(x)元,利息0.15角刘某某2008年8月X号。同年9月19日,被告又借原告现金x元,也出具了与上份形式相同的借据一张,其上的利息0.15角为原告书写。后原告装修房屋,被告找到孔××为原告装修,由其结算装修费用,被告于2009年大约3月份替原告支付装修款x元,剩余借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有借据为证,被告理应偿还。其中x元借款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0.15角,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于2009年大约3月份替原告支付装修款因双方都说不清具体的时间,本院酌定为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偿还原告欠款x元。自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应按x元本金、利率为月息0.15角计算即7×450元为3150元。x元的借款被告未书写利率,被告也不认可系借款,原告要求按月息0.15角支付利息不应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装修工料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周某某借款利息3150元。

二、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周某某欠款5400元,并按利率月息0.15角支付原告周某某自2009年4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x元。

四、驳回被告刘某某的反诉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反诉费50元,均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廷宝

人民陪审员陈会军

人民陪审员张魁明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郝章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