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刘某。
刘某与刘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以证据收集不齐为由,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