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育EX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文某某于2006年6月在原告育EX信用社立据借款x元,逾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文某某辩称,借款x元是实,我目前经济困难,只能以所抵押的房产来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文某平于2006年6月9日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在原告下属的育EX信用社立据借款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1465‰,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8日。被告文某平以其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红星村南门市场的房屋(产权号为湘房权x号)作抵押。贷款到期后,被告文某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文某某所借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x元及利息,被告文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红星村南门市场的房屋(产权号为湘房权x号)抵偿所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和罚息,原、被告双方一次性结清。该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春辉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