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于2007年6月26日在原告下属的昆仑桥信用社立据借款人民币x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借款本息。
被告杨某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现在我经济困难,请求原告适当减免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于2007年6月26日在原告下属的昆仑桥信用社立据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利率为9‰,按月结息,还款期限为2010年6月25日,并以被告所有的位于本市昆仑桥办事处红星村X组的房屋作抵押,贷款发放后,被告从未清偿贷款本息,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借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x元,计算至2010年3月8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x.4元,由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5月12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x元。其余借款利息,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减半收取人民币x元,被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春辉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