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段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侯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24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年龄相差较大,夫妻之间无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准予离婚。
被告段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农历)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24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聚少离多,加上性格不合,缺乏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
另查明,夫妻婚后未生育小孩,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侯某提出离婚,被告段某表示同意。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7P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志峰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