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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诉被告陆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这个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陆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某、刘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乙1500元(已支付)。

二、原告张某乙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某乙何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宁险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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