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马XX。
冯某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在XX乡政府工作期间,多次在原告经营的商店赊购东西,2008年3月2日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x元,当即被告给原出具x元的欠据一支,欠据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限。此后,被告偿还6000元,下欠54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故诉至我院,请求被告偿还5470元的本息,月利率为1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马XX于2012年3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欠冯某人民币5470元,如马XX未能按时清偿,则从2012年3月1日起以月利率15‰计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