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陕西省子洲县X村X村X组。
负责人汪某,该小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陕西省子洲县X村X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经合法传唤、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长马平
审判员刘玉芝
人民陪审员赵某旗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