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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陕西省子洲县X村第十二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陕西省子洲县X村X村X组。

负责人汪某,该小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陕西省子洲县X村X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经合法传唤、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长马平

审判员刘玉芝

人民陪审员赵某旗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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