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9日23时5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王郑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X村路段,被当场抓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x/x。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伟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