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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陈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2年1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2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2年1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陈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9日,经商城县X村苏冲林场承包人杨家成申请,商城县林业局批准该苏冲林场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41.9立方米,同时,颁发(2010)商采字第X号采伐许可证,并书面委托达权店镇政府负责林业管理工作的被告人何某、陈某作为该项采伐的监督人。尔后,杨传发(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对苏冲林场进行采伐,被告人何某、陈某在监伐中,不认真履行采伐监督人的职责,致使该林场被超伐树木立方蓄积261.367立方米。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何某、陈某主动到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向XX、洪XX、杨XX、严XX、陈XX、潘XX、杨一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某、采伐地块调查报告、说明、林木蓄积计算结果、采伐调查每方检尺表、株数汇总表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达文(2010)X号文、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审批表、林木采伐公示、林木采伐监督委托书、调查设计表、案件移交函、林权承包合同、扣押物品清单、杨传发个人记录本复印件、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陈某身为镇政府工作人员、受林业局委托监督苏冲林场的采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苏冲林场被超伐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两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某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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