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戴X与被告王X、邓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戴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辉,株洲市X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某,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俊锋,代理权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邓某,公司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马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原告戴X与被告王X、邓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戴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戴X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