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戴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辉,株洲市X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某,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俊锋,代理权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邓某,公司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马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原告戴X与被告王X、邓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戴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戴X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