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冯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翁某、原告冯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原告冯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翁某、原告冯某承担。
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