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原告胡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爱武独任审理。2012年3月7日经原、被告申请,本院组织庭前调解。
原告胡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吴楚锋,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吴XX口头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依法组织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XX与被告吴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吴XX由被告吴XX直接抚养,原告胡XX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吴XX大学毕业止,仍系双方子女;
三、婚生男孩吴XX今后的学费、医药费凭正式票据原、被告自愿各承担一半;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