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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杰公司)因与秦XX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196。

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良,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X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邢宏彪,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杰公司)因与秦XX其它合同纠纷一案,霖杰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霖杰公司与秦XX签订的《模特合同书》,并由秦XX赔偿霖杰公司30万元。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霖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霖杰公司和秦XX签订的模特合同书,其性质属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合同,签订合同时秦XX年龄为十六岁零两个月。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某、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以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霖杰公司未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证明秦XX的法定代理人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霖杰公司须举证证明签订合同前,秦XX已经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实,而不是秦XX仅仅具备这种能力,不是一种可能性。且该合同是霖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和术语晦涩难懂,且约定了高达三十万的违约金,对于只有初中文化的秦XX来说,很难理解。因此,霖杰公司和秦XX签订的模特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霖杰公司要求秦XX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霖杰公司上诉称:秦XX在与上诉人签约前,曾于上海逸飞模特公司工作,因此秦XX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签约行为合法有效。即使秦XX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签约行为也因为属于“与他的年龄、智某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有效。即便秦XX签约之初合同效力属于待定状态,也因为其父母事实上的追认而归于有效。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请求。

秦XX答辩称:秦XX在签订模特合同时,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签订的模特合同不属于“与他的年龄、智某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外,秦XX的父母亦从未向霖杰公司明示追认过模特合同的效力。故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霖杰公司与秦XX于2005年10月18日签订“模特合同书”,签约时秦XX尚未满18岁。双方约定由霖杰公司作为秦XX的独家经纪人,为其提供2005年10月18日至2010年10月17日期间的经纪活动服务。在此期间,未经霖杰公司同意,秦XX不得允许第三方以营利目的使用其肖像,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参加第三人组织的在合同规定的经纪活动范围内的活动或委托第三方参与或单独提供经纪活动。合同中还约定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另查明,秦XX于2007年1月份离开霖杰公司,其肖像与文字介绍亦出现在“x”网页和x杂志封面上。

本院认为:秦XX在与霖杰公司签订合同时,仅有十六岁零两个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霖杰公司主张秦XX在与其签约之前,曾于上海逸飞模特公司工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霖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秦XX于签约之时,尚未能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并维持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因此,其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效力待定。霖杰公司上诉称其父母对合同事实上予以追认即表明秦XX法定代理人事后并未明示追认,且该合同对于仅有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不属于“与他的年龄、智某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综上,一审判决结果无误,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自学

代理审判员韩雪玉

代理审判员李曼曼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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