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现年36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驾驶豫x号重型普通货车(后车厢上乘坐无名氏)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2省道84公里处时,无名氏从载有水泥的后车厢上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汤阴县交警大队认定,杜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被告人杜某于2011年5月3日到汤阴县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杜某已与汤阴县民政局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志强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