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在新密市X村其责任田内,在明知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及自己参与将自家责任田内的524株杨树伐掉后卖掉,经新密市林业局鉴定被伐材积为46.119立方米。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技术鉴定证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它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在“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能够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