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2003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2月6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0日被(略)公安局海拉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略)公安局看守所。
(略)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海拉尔区X路X街附近,冒充警察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海拉尔区X路X村回民坟附近的路边上,对王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抢走王某某人民币200余元、知己牌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对张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张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安海涛
审判员包建华
审判员高欣华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苏林泉
推荐理由:
本案被告人系累犯,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当前又犯抢劫、强奸二个罪名。关于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有三种意见:1、将从重处罚情节在抢劫、强奸二罪的量刑上均适用,并罚时不予考虑。2、将从重处罚情节在抢劫、强奸二罪的量刑上不予考虑,并罚时选择二罪之和的最高刑期,从而体现从重处罚。3、将从重处罚情节在抢劫、强奸二罪的量刑上均适用,并罚时选择二罪之和的最高刑期,再一次体现从重处罚。合议庭采用了第一种观点,被告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安海涛
20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