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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邵某某、赵某某与刘某某工资纠纷案
时间:2001-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9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学勇,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原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纠纷。

上诉人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邵某某、赵某某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0)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前支付给上诉人邵某某工资220.30元,支付给上诉人赵某某工资22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差旅费240元,由上诉人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邵某某、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某海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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