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学勇,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原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纠纷。
上诉人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邵某某、赵某某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0)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前支付给上诉人邵某某工资220.30元,支付给上诉人赵某某工资22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差旅费240元,由上诉人垦利县开元舟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邵某某、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某海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