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XX及其辩护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薛XX以借车为由,将被害人王某红色大阳摩托车骗走,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胡广文。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的摩托车价值4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胡XX的证言,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结论、西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孙国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