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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时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时某。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时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6月1日6时某,被告人陈某、时某预谋后,至许昌市X街X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处,向被害人徐某某谎称可以为其办医保卡、让其免费就医,在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后,以借金首饰擦胎记的方式诈骗走徐某某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个(千足金,共重15克,经鉴定价值6270元)。销赃后,伙肥。

2、2011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时某预谋后至许昌市X街,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个(千足金,共重7克,经鉴定价值2926元)。销赃后,伙肥。

3、2011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时某预谋后至许昌市X路X路取直段交叉口,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环一对(千足金,共重15克,经鉴定价值6270元)。销赃后,伙肥。

4、2011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时某预谋后,至许昌市X街,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许某某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千足金,共重8克,经鉴定价值3344元)。销赃后,伙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峰、时某已全额退赔赃款。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时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马某、刘某某、许某某的陈某,证人李某甲、王某、吴某、李某乙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退赃手续,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时某的户籍证明,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黄金戒指、耳环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时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魏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时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时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时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陈某、时某确有悔罪之意,并已退回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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