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某,男,19XX年XX月XX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XX医院。
住所地: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某、黄某、黄某、黄某、黄某与被告株洲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株洲市X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黄某、黄某、黄某、黄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含医疗费、陪某、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同时退还黄某本次住院押金及急诊发生的治疗费(住院号:(略))1283.52元,共计x.52元;
二、原告黄某、黄某、黄某、黄某、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株洲市XX医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