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胡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胡XX随被告胡XX共同生活,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黄XX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另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黄XX可带小孩共同生活,时限由双方协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