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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株洲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XX医院。

住所地: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XX与被告株洲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株洲市X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黄XX各项经济损失x元(含医疗费、陪某、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同时减免原告黄XX本次部分住院费用(住院号:(略)、(略)、(略)、(略)、(略))共计8717.82元;

二、原告黄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株洲市XX医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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