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汪XX,男,19XX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XX路X号X室。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汪XX诉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凌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XX于2012年1月12日一次性向原告汪XX支付各项损失2700元,原告汪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汪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