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阎良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阎良村X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秦某某人民币39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