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介休市康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X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经理。
申请人介休市康某洗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介休市康某洗煤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GB/x,票面金额50万元,出票人为洛阳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洛阳兴荣工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10月16日,到期日2010年4月16日,付款行西工农信营业部,票据经背书转让,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介休市康某洗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丙建
审判员:王春生
审判员:文艳霞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