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黄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12日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而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黄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随原告李某生活,并由原告李某承担黄某成年前的抚养费;婚生小孩黄某随原告李某生活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由被告黄某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800元,小孩学费、医药费凭票由被告黄某给付,2017年2月27日后,婚生小孩黄某随被告黄某生活,并由被告黄某承担黄某成年前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