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德外西三旗新龙大厦6F。
法定代表人郝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张某丙,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佘某、赵某戊及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