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薛某乙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薛某丙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孔顺,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朋来大市场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甲、牛某、李某、薛某乙、薛某丙、原审被告新乡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远锋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