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汪某犯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住(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煊、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春季,被告人汪某在张XX(已死亡)手中购买了3包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每包1公斤。后被告人汪某将这3包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卖给杨XX(已判处刑罚),杨XX又将这3包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卖给曹XX(已判处刑罚)。2011年3月24日沁阳市畜牧局对在曹XX家提取的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送检,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确认为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汪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情节严重,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季,被告人汪某在张XX(已死亡)手中购买了3包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俗称瘦肉精),每包1千克。后被告人汪某将这3包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以每千克200元的价格卖给杨XX,杨XX又将这3包盐酸克伦特罗稀释粉以每千克250元的价格卖给曹XX。2011年3月16日,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曹XX的猪场内提取了38克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含包装袋)。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粉状样品盐酸克仑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沁阳收猪时认识了杨XX,杨XX帮其收猪过秤托其购买瘦肉精。2005年春天左右的一天,其到沁阳木楼收猪时向张树行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包瘦肉精。当天其到崇义镇买猪时将这三包瘦肉精交给了杨XX,每包200元,因为其想让杨XX帮忙多收点猪所以不赚钱,过了几天后杨XX才把钱交给其。

2、同案犯杨XX的供述,证实其当时在崇义镇的畜牧站干临时工,经常接触来收猪的湖北老板,曹战先让其帮忙买瘦肉精,其就向湖北老板汪某购买了三包,当时多少钱一包记不清了。在2005年春季,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其骑车去曹战先家,在曹战先家门口把装着三包瘦肉精的塑料袋交给曹战先后就走了。其是按照每包250元左右的价钱卖的,没有从中赚钱,曹战先请其喝了顿酒。

3、同案犯曹XX的供述,证实2005年春天的时候,一个叫“老汪”(音)的外地人来宽平村里收猪,说其的猪体型不好,加点瘦肉精体型就好了。当时,“老汪”聘请杨XX当经纪人,其就问杨XX有没有瘦肉精,叫他弄两包。过有十来天,杨XX骑他的摩托车来到其家门口,他拿了一个黑塑料袋,里边装了三包瘦肉精,门口一个养猪的人(曹志勇)拿走了一包,剩下的两包其自己用了。“老汪”记不清了,可能是江苏人,他一直在沁阳周边收猪。其用这些瘦肉精从2005年初喂到2006年底,大约有100头猪,这些猪都通过杨XX卖给“老汪”(音)了。从杨XX手中购买的瘦肉精大部分都添加到猪饲料中喂猪了,剩下一小部分后来被公安机关发现扣押了。

4、证人梁XX的证言(系曹XX妻子),证实其家的养猪场在四、五年前开始使用添加瘦肉精的饲料养猪,养猪场生产的猪都卖掉了,但不清楚卖到哪里,所添加的瘦肉精是其丈夫曹XX购买的。

5、证人曹XX的证言,证实2005年快到夏天的时候,其和曹XX在村里碰见了,曹XX说猪饲料里加点瘦肉精的话猪肉好卖,而且价钱卖得高。其就让曹XX给其弄一包。过有十几天,曹XX说瘦肉精买回来了,其晚上到曹XX家将瘦肉精取回。又过了几天,把钱给了他,不是220元就是230元。其去曹XX家拿瘦肉精的时候没有人在场,买的瘦肉精是用锡纸包装的,上边没有标志和产地,一包重1公斤。

6、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当时其在崇义兽医站工作,2003年左右认识安徽收猪的老板汪某。汪某去农户家收猪时都是当时兽医站临时工杨XX陪着去的。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明本案发案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8、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对沁阳市X村梁小稳的养猪场进行搜查,在猪场大门胡同内发现一白色塑料桶,内装有一锡纸包装类似搜肉精的白色粉末的情况。

9、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物证:锡纸包装的白色粉末一包,证明沁阳市公安局于2011年3月16日对在梁小稳猪场内搜查出来的锡纸包装的白色粉末一包进行扣押、移交的情况。

10、现场照片,证明曹XX的猪场的情况。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杨兵辨认,X号为销售给杨XX瘦肉精的汪某。

12、鉴定结论,证明2011年3月24日,对扣押被告人曹XX的锡纸包装的白色粉末抽样检验,经检验,盐酸克仑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

本案还有年龄证明、抽查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3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王善亮

人民陪审员徐晓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