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肃滕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静宁南路昌运大厦X号X楼F座。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路春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略阳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交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交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略阳县城关司法所干部。
甘肃滕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仲裁字(2009)X号裁决书,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略阳县交通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裁决书确认:略阳县交通局应付给甘肃滕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补偿款x.11元、履约保证金x元、从2007年11月22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履约保证金利息、仲裁及鉴定费x元。执行中,二O一O年二月二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依据生效仲裁给付内容再次核对、算账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略阳县交通局应付给甘肃滕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补偿款x.11元、履约保证金x元、履约保证金利息x.5元、仲裁及鉴定费x元、迟延履行金x.18元,以上合计x.79元,略阳县交通局于二O一O年二月五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滕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付清工程款x.79元,x万留作保证金,待决算审计结束后再付给甘肃滕某公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申请执行费x元由略阳县交通局承担。略阳县交通局按约已付款x.79元。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汉仲裁字(2009)X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审判长:张凤成
审判员:冉清杰
执行员:宋滔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