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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交通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长印,该公司财务科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交通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现代交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长印、郭某涛,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代理审判员王长坡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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